文档介绍: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承办单位名称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证依据
《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办证范围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本地户籍已婚育龄妇女
办证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近期免冠照片
2、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
3、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现申请再生育的必须退回独生子女证和奖励费
4、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农村申请再生育者还应提交历年妇检情况证明)
5、《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材料:①双方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②再婚夫妻,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节书);③一方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④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⑤其他情况再生育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领取再生育证后,孕妇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引产证明书;孕妇因故流产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
7、领取再生育证后生育的小孩因故死亡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8、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办证程序
1、申请再生育的对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再行审批;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