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9-12-05 来源: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 (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收费公示、收费报告和收费评估等制度。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第二章 设立项目与制定标准第七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有下列依据之一: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 (四)省的地方性法规。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依据已经明确具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依据未明确具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资源类收费、公共事业类收费以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收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其实践操作科目,可以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具体考试费标准; (三)其他收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广泛听取收费对象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收费标准具体方案应当包括相关成本测算等内容。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或者批准收费标准具体方案,应当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