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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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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23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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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项目高效顺畅报建为核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社会资本开展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除外。第三条在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办理中,政府部门应按照主动服务、优化审批、改进方式、放管并重的原则,及时了解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部门发送的项目信息、需求和意见,强化咨询服务,主动指导、协同推进项目单位在报建登记中的问题,涉及国家、省的审批事权要积极帮助协调。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严禁在审批信息系统之外业务流转。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改变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违法违规惩戒,守住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廉洁廉政的底线。第五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作为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的在线受理系统,应满足项目单位、审批部门、中介机构等多方共同使用的需求,是建设项目施工报建事项办理的跨部门协同平台,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查询、信息共享。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积极引导项目单位网上申报、在线办理。第六条社会投资核准类项目须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生成策划论证,相关前期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报建审批流程按照项目建设的时序,分为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包括应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流程图、各阶段具体事项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目录。第七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整合规划国土、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洋、林业、水务、气象、海绵城市等各类领域空间性规划和相关规划信息,形成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多规合一”平台为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提供空间论证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可视实际情况通过多规平台开展自动核查或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多规平台发起论证需求。第二章土地出让及用地规划许可第八条对于招拍挂出让的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或核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备案通过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发展改革部门对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备案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赋码,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第十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拟定用地出让方案,应征求发展改革、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文物、辖区政府、产业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代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辖区政府要一并明确接收部门。经政府审定后,开展招拍挂出让工作。用地成交后,项目单位缴交地价款、完成资金来源核查即可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经市区级政府批准并取得项目备案后,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备案类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经市区级政府批准并取得项目备案后,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领取划拨土地决定书。备案类且已划拨或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经市区级政府批准并取得项目备案后,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领取划拨土地决定书。核准类协议出让的项目在核准前,应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手续,项目用地经市区级政府批准并取得项目核准后,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领取划拨土地决定书;核准类且以划拨或协议出让的项目在核准前,应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手续,项目用地经市区级政府批准并取得项目核准后,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领取划拨土地决定书。市政管线及电力管线工程,核准类项目在核准前、备案类项目在备案后,应先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方案设计核查手续,再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用地批准及用地规划许可证。非独立占地的市政管线及电力管线工程免于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手续、用地批准及用地规划许可证。若项目涉及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产、文物保护、机场、水务、危险品、燃气、电力、轨道交通等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