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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gumumeiying 2016/3/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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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教育部项目指南重大教育工程国际合作与交流教师奖励和资助项目学生奖励和助学项目教育科技计划一、教育科技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计划科技部科学技术部令第 5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1 年1月 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 2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五章专家咨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3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 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 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 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 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4 (三) 项目建议书的附件( 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第十二条项目申请, 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 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5 第十三条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第十四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第十五条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第十六条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 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 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 6 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第十七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第十八条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 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