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遗失物制度研究(硕士论文摘要) 专业: 研究方向: 作者姓名: 指导教师: 法律硕士民商法学陶辉张驰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财物丢失和拾得现象,这是无法避免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遗失物制度,规范拾得人和遗失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对和解决遗失物法律关系。自罗马法始,世界各国民法对遗失物拾得所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作了完各的规定,但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有所参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公布的民法草案对遗失物之拾得虽有规定,但条文简单,不但难以合理调整由遗失物拾得所产生的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且在法律价值的判断与取舍上值得商榷。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拾得人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未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及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该规定已不能适应现代遗失物拾得关系,其根本缺陷在于:法律规定与道德规范分野不清,过分重视遗失人的权利而忽视对拾得人利益的保护。2002年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1》,该草案还是继承了《民法通则》的不足之处,其明显的改进之处就是明确规定悬赏广告的效力而已。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拾得人及遗失人的法律地位、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拾得人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非法处分遗失物的效力。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对遗失物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是分析了遗失物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与其它相关概念的区别。对学界某些对于遗失物概念及构成要件的界定提出了质疑和反思,笔者认为:遗失物是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的构成要件为“须为有主之动产、须占有人丧失占有、须拾得时无人占有”。对与遗失物相关的几个概念进行了研究,指出遗失物与遗忘物、抛弃物、埋藏物的区别。二是对遗失物拾得关系主体进行了研究, 对遗失人、拾得人的内涵进行了完善,提出公法人既可以成为遗失人,也可以成为拾得人。三是对拾得的构成和性质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之存废进行了辨析,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存在之必要性进行了全面解读,对拾金不昧这一传统美德进行了审慎反思,认为我国应当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否认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是将拾金不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忽视了受领人和拾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利于激发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积极性,不利于保护遗失人的财产权利,不利于调整因拾物及归还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对完善我国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进行了思考。第三部分,对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路径进行了理性考量。我国法律规定无人认领遗失物收归国有存在不妥:收归国有的提法值得商榷;收归国有不利于财产的有效利用,不利于激励拾得人拾得、报告、上交拾得物,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相符合,不利于财产社会责任的最大实现。无人认领遗失物应优先适用无主物先占原则处理遗失物的归属,允许拾得人附条件地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应当注意,法律禁止私人持有或所有的物品,应归国家所有。第四部分,对拾得人非法处分遗失物的效力进行了探讨,主要讨论拾得人据为已有而自行使用收益和据为已有而加以处分两种情形。应当赋予遗失人在两年内享有支付受让人所付代价后取回遗失物的权利,受让人未通过拍卖或者向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可以在丧失占有之同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也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遗失物制度存在于道德与法律、公正与效率、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价值之间, 关系于遗失物个人获取与国家获取之选择,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不容忽视。本文通过中外制度的比较,对我国现实遗失物制度进行反思,企图为完善我国遗失物制度作出较为详尽的论证,期盼对我国遗失物立法尽绵薄之力。【关键词】遗失物报酬请求权无人认领非法处分 On theStudy oftheLost Property (Abstract ofDissertation forMasterDegree) Major: Research Field:CiviI merciaI Law Author:Tao Hui Tutor:Professor Zhang Chi Homer sometimes nods,In our daily life,one’s items islostand found by others, which is anormal inevitable thekey totheproblem ishow to establish ascientificandreasonable system ofthelostproperty tospeculate rights and dutiesoftheparties involved,so that can sarisfy 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