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昆明市两百户以上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强化农村消防安全,提高广大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200户以上的大村寨和村民,200户以上的大村寨(以下简称:大村寨)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第三条大村寨义务消防队是农村群众防火灭火的自防自救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农村消防工作群防群治网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第四条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公安派出所监督,日常工作由本村村民委员会、治安联防(巡防、护村)组织管理,消防业务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的指导。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大村寨消防义务消防队建设纳入“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村寨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大村寨的村民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的健康村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及参加本村义务消防队的义务。第二章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标准第七条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成立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第八条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的队员人数,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村寨等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少于10人。第九条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热爱消防工作,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男性公民或十八周岁至四十周岁的女性公民。(二) 上岗前必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培训。第十条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任命。第十一条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应设办公室,办公室应配备火警电话和必要的消防器材以及队员个人装备,并建立定期巡逻制度,由队员轮流巡逻检查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应配置消防器材箱,根据实际配置灭火器。应配备一台8马力的消防手抬机动泵及相应的水带、水枪及交通运输工具等器材装备,1支强光手电筒,水带长度不低于100米,水枪不少于2支。义务消防队员个人装备配备:每人头盔、战斗服、水鞋1套。第十三条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的器材装备费、学****和训练费用、队员的补贴和其他活动经费,由…。。…。。…。负责。第十四条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和撤销,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第三章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的职责第十五条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的职责:(一)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制定本村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部署落实防火工作;(二)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 督促、指导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四) 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 扑救本村寨发生的火灾,援助扑救邻近地区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六) 参加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