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云南省侵犯财产犯罪量刑标准|=,M三'云南省侵犯财产犯罪量刑标准作者:云南高院时间:2010-03-18查看(414)评论(0)云南省侵犯财产犯罪量刑标准关于正确认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数额与情节的暂行规定(2001年8月31日印发)为了正确适用刑法有关侵犯财产犯罪的部分条款,避免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主管随意性,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障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对正确认定诈骗罪等九种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数额与情节作如下规定:一、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一) 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二) 诈骗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1、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 诈骗单位、个人的生产资料或其他款物,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移民款物的;5、 挥霍诈骗款物,致使诈骗款物无法归还的;6、 使用诈骗款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 诈骗行为人系累犯的;8、 诈骗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其他经济特别困滩、处于危难境况的人,或者导致被害人伤害、死亡、精神失常和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并具有上述九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O二、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一) 抢夺公私财物5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3力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不到5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 多次抢夺的;2、 抢夺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3、 因抢夺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二)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巨大”“特别巨大”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 多次抢夺的;2、 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以及在公共汽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和交通要道,公然实施抢夺,造成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恐慌或者产生不安全感的;3、 抢夺旅游者或在风景旅游名胜区和旅游度假村实施抢夺,影响极坏,有损于云南旅游形象的;4、 抢夺老、弱、病、残、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5、 因抢夺造成被害人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聚众哄抢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15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聚众哄抢公私财物1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二)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 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资的;2、 聚众哄抢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3、 聚众哄抢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4、横行乡里、欺行霸市的流氓恶势力故意组织进行哄抢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