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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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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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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管理办法(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和不断提高设计文件的质量,以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国营和集体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第三条城乡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在中央是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地方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章设计资格证书第四条凡专门从事城乡建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设计业务。任何无证单位和个人, 均不得承担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建筑工程设计任务, 也不得以开展咨询、业余设计或其他名义,承揽这方面的设计业务。第五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营和集体建筑设计单位,均需向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建委)办理申请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分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第六条申请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其专职的固定职工中: (一) 至少有高级建筑师、高级结构工程师各两名, 并其中各有一名具有七年以上从事本专业设计业务资历者,为本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二) 有建筑经济、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等各专业设计人员, 并各专业有工程师一名, 为本专业的枝术负责人; (三)承担勘察业务的,至少有勘察工程师一名,并为勘察专业技术负责人。第七条申请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其专职的固定职工中: (一) 至少有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各两名, 并其中各有一名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本专业设计业务资历者,为本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二)有建筑经济、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等各专业设计人员; (三)承担勘察业务的,至少有勘察工程师一名,并为勘察专业技术负责人。第八条申请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其专职的固定职工中: (一) 至少有工民建工程师或者结构工程师一名, 或者助理工程师两名, 其中有一名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本专业设计业务资历,并为本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二)有五名以上专职设计人员。第九条申请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建委)审查批准,发给设计资格证书,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申请乙级和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经所在地、市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 报省、自治区城乡建设厅( 建委) 审查批准, 发给设计资格证书。直辖市设计单位由所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发证。第十条虽有一定设计技术力量,但不具备申请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条件的设计单位, 确实由于建设任务的需要, 必须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可以经所在地、市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建委)批准并发给建筑工程设计临时证书。临时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需要延续的,重新申请。第十一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由于条件改变,需要调升级别时,应当向所在地、市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九条规定更换设计资格证书。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 由于条件改变或其他原因, 需降低级别或者撤销设计资格证书的, 应在一个月内, 向所在地、市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并按第九条规定更换或者注销原发的设计资格证书。第十二条设计单位所在地、市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