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无权处分的效力论无权处分的效力【摘要】,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买受人得行使撤销权结束物权移转不确定的状态;而在买受人恶意下债权合同依然有效,.【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物权行为一,我国现行合同法与物权法对无权处分的规定(一)《合同法》第51条并非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要求交易双方特别是买受人彻底调查物权的状况,否则其与出卖人基于自愿订立的合同就有可能因为出卖人没有处分权而归于无效,无形中加重了买受人的负担,,由于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第三人一旦发现出卖人为无权处分人时,却不能主张出卖人违约而只能以对方缔约过失来主张权利,,,,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的行为,,”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仅处分行为无◆刘琳(郑州广播电视大学)效.”而且梁慧星老师以《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反证他对第51条作的如此解释.《合同法》第132条如是说:”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条确定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但是我们从51条的规定却可看出无处分权的人是可以订立出卖合同的,即买卖合同成立时,,《合同法》,:(1)给予权利人极大的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即凡是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无能为力,合同的效力却有一个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的态度决定,这显然违背立方者的初衷的.(2),,如果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虽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使相对人即时取得所有权,,买卖双方唯一的联系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