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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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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4 年1月 16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行市场导向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传统产业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 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章支持与保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省产业规划以及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发布重点科技成果转化指南和科技成果目录等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训及其他相关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和保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指导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加强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鼓励社会力量、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或者设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者硕士实验基地等各类研究开发机构,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第六条政府财政支持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和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依法创办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技术服务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的技术改造等经费和农业发展、海洋开发管理等资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专利专项资金,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申请的费用予以资助。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省专利专项资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建设, 促进农作物种子种苗、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等方面的科技创新、引进和成果转化,发展现代农业。具体措施按国家及省有关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示范推广机构、农业院校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生产资料的自主权,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经营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