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贴标准的通知各街镇乡教育管理中心、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现将大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足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贴标准的通知〉X足人社发[2011]2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11年12月25日前完成调整手续。附件:渝府发[2011]83号联系人:吴强联系电话:64381723大足县教育委员会2011年11月25日大足县财政局又件足人社发〔2011〕281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贴标准的通知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努力缩小三大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及时调整并兑现。根据渝人社发〔2010〕223号文件要求,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补助标准(一) 遗属是城市居民的,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补助;遗属是农村居民的,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90%给予补助。(二)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给予补助。(三)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30%给予补助。(四) 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人斗争中牺牲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20%增加补助。(五) 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增加补助。(六) 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逝世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渝中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0%增加补助。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及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按其中最高的一种执行。二、 补助对象和条件补助对象和条件,仍按《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三、 有关问题原已经批准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对象,现按规定仍可享受的,各单位从2011年10月1日起改按上述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按规定共同分担的,仍按分担比例、金额执行)四、 标准调整今后,各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此次确定的对应比例,及时同步调整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在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前,将不再另行文。大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足县财政局—O 年十一月十六日主题词:人力资源遗属补助通知大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1月21日印渝府发〔2011)83号■■If]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障标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碎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巳南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