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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方法(论文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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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方法(论文资料).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5/25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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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在刑法规范体系中,刑法司法解释虽然不是一种具体的法律渊源(法律表现形式),但是其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作用是巨大的。刑法司法解释的大量出台,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澄清刑事司法中的模糊认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是否会对刑事法治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对此,在学界尚存诸多疑问: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规范(即实定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如何?刑法司法解释权是否会僭越刑法立法权?刑法司法解释的范围应如何界定?等等。现行刑法司法解释体制为我国法治所认可,而其存在确实符合中国现今的法制现状,因而目前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首要问题不是否定或者重新配置司法解释权,而是如何完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并将法治原则贯穿始终。刑法司法解释权归属于“两高”,自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开始确立,因而刑法司法解释权的合宪性不成问题;而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则必须以法治的视角予以认真审视。基于此,笔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四条原则:一、附属性原则所谓附属性,就是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必须附属于具体的刑法条文,刑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只能以现有刑法规范为惟一根据。这也可以看作是刑法司法解释的一个特征。刑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澄清刑法条文所承载的刑法规范本身的确切含义,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司法活动,因而不能创设新的罪刑规范,否则即属于越权解释。由于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规范之间具有附属与被附属的关系,而不具有任何独立性可言,因而某一•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必须与特定刑法条文建立依附关系O坚持这一原则,对于解决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刑法司法解释必须与特定刑法条文之间建立附属及对应关系,而其又是对刑法条文所承载的刑法规范含义的澄清,因而刑法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应作为理解法律的根据。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坚持这一原则,即应以新的解释作为理解法律的根据,而无论具体案件发生在新解释公布之前还是之后。换言之,就同一法条存在新、旧两个解释,而新、旧之间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即应一•律以新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从而否定刑法司法解释在时间效力问题上应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此结论的理由在于:判断某一特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据是刑法的规定"而刑法司法解释只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新的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替代了旧司法解释而对该刑法条文产生依附性,因而适用法律时应以当下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理解法律。二、谦抑性原则所谓谦抑性,是指刑法司法解释制定的前提必须是当刑法具体条文已经出现严重歧义,或者需要制定刑法司法解释来统一法律尺度时。在制定刑法司法解释过程中保持一种谦抑的精神,一•方面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在自己的权限内来进行解释,不能超出法律本身设定新的规范,另一方面要求制定机关严格出台刑法司法解释的程序,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反之,对于已经为刑法基本理论所公认,为司法实务所认同的问题,或者虽有争议但是根据现有理论容易形成共识的问题,或者纯粹属于事实认定的问题,则没有必要单独制定司法解释。例如“两高”《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的内容,完全可以从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逻辑地推出,因为该条第二款已经明确地表述:“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