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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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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试行).doc

上传人:AIOPIO 2020/5/25 文件大小:9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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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一、,确保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批后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应当执行本规定。。。二、主要技术依据1)《城市测量规范》(CJJ8-99);2)《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4)《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5)《东莞市1:500、1:1000、1:2000矢量地形图数据标准》;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18316)。三、《城市测量规范》的相应条款执行。,应以邻近的城市测量控制点为基础。平面控制点等级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当场地不具备上述控制条件时,也可按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布设控制点,但精度必须达到三级导线精度要求。《城市测量规范》。。四、(构)筑物;周围无建(构)筑物的,应测量规划用地红线以外30米范围内的地形地物。×50cm正方形分幅,比例尺一般为1:500。《城市测量规范》、《东莞市1:500、1:1000、2000矢量地形图数据标准》的相关条款执行。,要求提供打印件及电子光盘各一式三份(格式要求见附录1: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成果格式要求),供建设单位申报“一书两证”使用:1)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技术报告。2)建设工程现状图。五、(构)筑物竣工测量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及周围第一排建(构)筑物;周围无建(构)筑物的,应测量规划用地红线以外30米范围内的地形地物。×50cm正方形分幅,比例尺一般为1:500。(构)筑物竣工测量,建(构)筑物竣工测量除应按《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进行地形图测绘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2)高程、高度测量;3)规划要素测量、计算。(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构)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形、建(构)筑物外轮廓的拐点及悬挑部分的投影点、架空过道等特征点。每栋建(构)筑物应使用解析测量法测定不少于两点(房角)的建筑物坐标。(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外,还应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应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现状地物,如保留的建(构)筑物、道路及绿化用地、单独设立的配套设施等,并用必要的注记在地形图中标注相关的信息。、高度测量。、室外地坪(或散水)高程的测量。实测建(构)筑物的室外地坪、室内地坪的高程、±0的绝对高程。室外地坪的高程一般应为建(构)筑物散水坡脚的地面高程。同一建筑物室内地坪有高差的应分别测量。。1)楼高是指建(构)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2)对于平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屋顶楼面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有女儿墙的,还应测量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和女儿墙顶到屋顶楼面的相对高度。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女儿墙顶——楼顶、楼顶——±0、±0——室外地坪的高差。如果室外地坪没有成形,则算出设计±0至散水的高差,如果散水也没完工,测出建(构)筑物首层室内地坪的绝对高度,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女儿墙顶——楼顶、楼顶——散水(首层室内地坪)、散水(首层室内地坪)——±0,并在“说明”栏中注明:现场室外地坪(散水)均未完工。分段标注各高差外,还必须在立面图上标出整体高度,标注格式详见附图(楼高立面示意图)所示。3)对于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建(构)筑物外墙与屋面板交点至室外地坪的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要求测出最高点高度,应按要求测量。4)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一般可不测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有要求,应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