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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2 号
──工程预、决算审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中心执行工程预、决算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审计质
量,根据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
计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化工部《化工行业工程预、决算
审计规定》及新鸿光集团《内部审计办法》,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工程预、决算审核,是指审计中心依据工作任务或总裁指令,对
被审核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技改技措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维修工程等的预算、结算、决
算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合规进行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并出具审核报告。
本指南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工程预、决算文件并接受审计中心审核的项目
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一般包括投资开发部、工程部、行政部、财务部、下属企业及其相应
部门。
本指南所称工程预算,是指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施工图纸、预算定额、预
算单价及有关取费标准,计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本指南所称工程结算,是指根据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超出原施工合同范围的
工程变更情况,包括对于影响造价的设备、材料价差及设计变更等,应按合同规定的调整范
围及调价方法,对工程合同的施工图预算价格或合同价格进行必要的修正或调整,确定工程
项目竣工后最终结算价格的文件。
本指南所称工程决算,亦称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工时编制的,
综合反映建设时间、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文件。工程决算财务文件一般反映建设项目从筹
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
费和工程间接费用等。
第三条审计中心执行工程的其他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指南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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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是审计中心的审核责任;保证预、决算及相关资料的合法、公允、完整,合理编制
并充分披露工程预、决算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中心进行工程预、决算审核的目的,是对被审核单位工程预、决算所依
据的定额标准、选用的取费标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
公允地反映了工程建设成果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六条工程预算、结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不能避免主观判断,审计中心不应对
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第七条由于工程预、决算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特殊性,审计中心在实施预、
决算审核时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第八条审计中心应当将工程预、决算审核业务的实施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
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三章审核计划
第九条在下达审计通知或实施审核前,审计中心应当与被审核单位就工程预、决算
审核的目的与具体范围,双方的责任、义务等交换意见,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
初步评估风险,以确定审核程序。
第十条审计中心在实施审核之前应当了解被审单位以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