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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房管处商品房预售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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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房管处商品房预售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龙的传人 2020/5/25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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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宿城区房管处商品房预售监管办法:一、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我区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制定本规定。二、工作原则(一)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遵守本规定。(二)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就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四)宿迁市宿城区住建局负责本区管辖范围内(通湖大道以西、开发区大道以南),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并负责本区范围内商品房销售的监督工作(不包括网上合同签订与开发商市场行为管理)。(五)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市、县房管部门备案。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她人。(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十)商品房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十一)商品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合同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三、审批程序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宿城区住建局房管处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申请表一份;(二)商品房预销售方案书四份;(三)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地基与基础分项工程评(核)定表。(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与竣工交付日期)(现场检查);(五)营业执照与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与前期物业合同(含业主公约)原件及复印件;(七)经价格部门审核出具的成本认证结论书(商品房必需,全商业房不要成本认证结论书,只需备案手续),价格备案表及房源备案表;(八)项目总平图及分层平面图;(九)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十)市房管处已备案的银行监管协议书;(十一)房屋勘测成果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十二)物业履约保证金发票与物业管理储备金发票;(十三)《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十四)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的,不得分期分批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次申请商品预销售许可时,申请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十五)建设项目应达到预售的条件(六层含六层以下的房屋,二层主体施工完成,高层房屋1/3主体施工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原则上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