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四章第十四章继承的法律冲突法继承的法律冲突法主要内容: 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第二节遗嘱的法律适用第三节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1)区别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英、法、美等国家采用区别制注:区别制强调继承的财产法性质, 区别制的优点:有利于维护财产所在国公共利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 区别制的不足:若遗产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遗产继承可能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支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2)同一制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指不考虑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家采用同一制。一些国际条约亦采用同一制,如 1928 年《布斯塔曼特法典》和 1988 年《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注:同一制反映了继承的身份法性质,其优点是法律适用简便,其缺点是根据属人法作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无法获得承认和执行。二、中国有关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2011 年4月1日施行, 共有8章 52 条 第 31 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 《民法通则》第 149 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三) 《继承法》 第 36 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51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第一百四十七条(结婚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二节遗嘱的法律适用一、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一)公证遗嘱 (二) 自书遗嘱 (三)口头遗嘱 (四) 代书遗嘱 (五)录音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 32 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 遗嘱均为成立。二、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 一个遗嘱发生效力需符合: (一)实质要件 (二)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 33 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三、遗产管理等事项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