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起诉状原告: 男 1980 年4月 12 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穆棱市八面通民主委 1 组。电话: 0451 —— 89177177 ********** 倪律师被告: ,女, 1980 年2月 11 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穆棱市和平大街酱菜厂家属楼楼下恒祥粮油电话 ********** **********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 双方的孩子林元鹏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 300 元; 3. 判令被告偿还共同债务 35890 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 2003 年8月 19 日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 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进而发展到打架。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 2008 年 10 月底起至今一直分居, 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 双方无和好的可能。遂起诉要求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但有共同债务 3589 0 元。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现已 5 周岁,在分居期间被告不管不问不尽抚养义务,将孩子交其姐看管,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此致穆棱市人民法院起诉人: 2009 年8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