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矿井文明建设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升员工队伍的整体文明素养和执行力, 积极营造企业和谐有序的人文环境, 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指导、监督、考核公司全体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与执行。第三条本规范坚持全员遵守、无一例外;从严治理、严肃考核以及制度化、规范化的原则。第二章徒步行路规范第四条员工徒步行路要遵守基本交通规则。进入矿区必须靠道路右侧行走。违者每项次罚款 10 元。第五条员工在矿区道路上行进过程中, 两人及以上同行要成整齐单列行进。员工不得在矿区道路上较长时间停留,确需较长时间停留时需躲开通行道路并到路边站立,以免妨碍交通或他人通行。违者罚款 10 元。第六条员工出入办公楼、宿舍楼, 必须靠楼道、楼梯右侧单行行走, 不得多人并排行走。员工在矿区道路、楼道、楼梯行进过程中, 不得勾肩搭背、嬉戏打闹。违者每项次罚款 10 元。第七条员工在矿区道路、楼道、楼梯行进过程中,严禁随地吐痰、吸烟、乱抛杂物和垃圾。违者每项次罚款 50 至 100 元。第三章行停车规范第八条员工在矿区内骑自行车、电动车、驾驶摩托车、汽车行驶,路遇行人要坚持“车让行人”的原则予以让行。违者按自行车每项次 20 元,电动车、摩托车、汽车每项次 50 元的标准予以罚款。第九条员工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出入公司大门, 需在大门以外下车推行, 待出门后方可继续骑行。违者按自行车每次 20元, 电动车、摩托车每次 50 元的标准予以罚款。第十条员工在矿区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须在右侧行车道上靠右依次行驶, 并注意保持3 米以上距离, 不得并行、急行( 限速 15 公里/ 小时以内)、超行。违者按自行车每项次 20元, 电动车、摩托车每项次 50 元的标准予以罚款。第十一条员工驾驶汽车出入公司大门须服从门岗执勤人员指挥,不得强行驶入驶出,两车在公司大门相遇,驶出车应在矿大门内停车让行驶入车, 避免在大门交汇。违者每项次罚款 50 元。第十二条员工驾驶汽车在矿区道路上行驶, 须在右侧行车道上依次行驶,不得超车和超速行驶( 限速 15 公里/小时) 、不得鸣放喇叭。违者每项次罚款 50 元。第十三条汽车必须规范停放在公司划定的停车场及停车位,严禁乱停乱放;车辆停放要规矩,车尾统一朝外, 并按照顺序依次停放。违者每项次罚款 50 元。第四章着装及仪容仪表规范第十四条着装及仪容仪表是一个人精神、面貌的外在表现,是每个人道德修养、文明程度的具体展现。第十五条员工着装要庄重、得体、整洁, 并遵守下列规范: 1. 不得穿拖鞋、跨栏背心、吊带背心、短裤、超短裙、露脐装等过露装及过透装。违者每项次罚款 10 元; 2. 不得将衣服搭在肩上、系在腰间或用手提拎着; 更不得袒胸露背、打赤膊。违者每项次罚款 10 元; 3. 员工进入矿区无论是穿着便装还是穿着工装均须在左侧胸前配戴公司统一发放的身份标识牌。违者每项次罚款 10 元。第五章言谈举止规范第十六条言谈举止是每个人道德修养、文明程度的具体展现, 公司全体员工均应注重文明用语、注重举止有礼有节。第十七条在公共场所或办公室内外吵闹、大声喧哗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 10 元。第十八条在公共场合谩骂、侮辱、诋毁、造谣中伤他人的,每项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第十九条利用各种媒介公开制造、传播损害企业形象的谣言, 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