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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量刑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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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量刑标准.doc

上传人:小雄 2020/5/27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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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智褰律师事者所专像剂案我们更专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量刑标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辩护专i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量刑标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量刑标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定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量刑标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量刑标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智髡律师事务所专俚刑案我们史专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辩护专寥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加二・4・5法释(2001)10号)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右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二) 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三) 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四)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量刑标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巳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危害国计民生的一个突出问题,因而国家十分重视对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如在产品质量法中,具体确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和制度,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并列举了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种种行为。这些规定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必然妨害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破坏国家对产品质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