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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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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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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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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0 年2月23日[2010] 高检诉发 21号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台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台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第四条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第五条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 3年(含 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 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干 3 年小于 5年(含 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 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 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 ,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三)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 3个月。(四)建议判处拘役的,幅度一般不超过 1个月。(五)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六)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可以只提出适用刑种的建议。对不宜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不再提出总的建议。第七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第八条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量刑的意见。第九条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一案中多个法定、酌定情节并存时,每个量刑情节均应得到实际评价。第十条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形,按照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一)对于主诉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的一般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决定提出量刑建议;公诉部门负责人对于主诉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异议的,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二)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案件或者建议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量刑的意见, 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