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本市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探讨与研究.doc

格式:doc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本市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探讨与研究.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本市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探讨与研究.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本市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政府职责)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为主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生委)是本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公安、劳动、工商、卫生、房屋土地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第六条(禁止无计划生育) 外来人员在本市生育,应当遵守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禁止无计划生育。第七条(计划生育证明) 外来人员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期间,应当携带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第八条(计划生育验证) 外来人员中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之日起 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外来人员中非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暂住证明)之日起 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 3日内,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对合格者,在其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上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持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者,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复验 1次。逾期不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提请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营业执照、就业证。第九条(前置条件)外来人员中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在本市申领营业执照、就业证时,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其暂住证,对没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不予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外来人员中取得营业执照的育龄妇女,在进行年度验证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复验合格证明。外来人员在本市申领蓝印户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外来人员,不予办理蓝印户口。第十条(生育联系卡)外来人员妇女拟在本市生育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妇女生育联系卡》(以下简称《生育联系卡》)。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查验其证件后,应当发给《生育联系卡》,并在 10日内书面通知所属乡(镇)卫生院或者街道医院。拟在本市生育的外来人员妇女,凭《生育联系卡》到本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第十一条(登记与通报) 本市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外来人员孕产妇分娩,应当检查其《生育联系卡》、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对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医院通报单》。医疗保健机构对前来分娩的外来人员孕产妇应当进行登记,并在其分娩后 15日内将《生育联系卡》或者《医院通报单》交医院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本地区外来人员妇女的生育情况向其常住户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