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管执法违纪处理办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局“理性、文明、和谐、民生”的执法理念,强力推进文明执法, 严肃工作纪律,塑造文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工作人员(包括协管人员)。第三条由督察处负责,政治处、办公室配合,检查违纪情况,落实本办法。第四条对有关违纪人员的处理办法。 1、不执行“文明执法四步曲”要求, 管理执法不敬礼的, 待岗一个月, 练****敬礼, 验收合格后方可上岗; 2 、驾车巡查时,执法队员要下车管理执法。管理执法不下车的(司机除外) ,徒步执法一个月,执法车辆上交一个月; 3 、懈怠工作、扎堆进屋的,一经查实,待岗两个月; 4、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以及发现问题不汇报、不解决的,待岗三个月; 5 、对收费罚款不开票的,一经查实,坚决辞退或开除; 6、对以权谋私, 对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 收受管理相对人***的, 一经查实, 坚决辞退或开除。第五条违纪人员待岗期间待遇。 1 、待岗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2、对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 由该队员所属单位出具证明, 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第六条领导责任追究。 1 、一年内一个中队出现两次待岗的,对中队长和主管副大队长免职; 2 、一年内一个大队出现三次待岗的,大队长、教导员要主动辞职; 3 、各大队主动发现、主动处理违纪的,不予记入上述待岗次数。第七条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年 9月 28 日起施行。城管执法违纪处理办法责任编辑:陈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