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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律师辩护意见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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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律师辩护意见2.doc

上传人:ouyangxiahe 2020/5/28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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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睁着眼睛说瞎话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及时以不起诉终结——廖龙根诈骗案不应起诉辩护意见之二  我们不应该把已经掌握的罪证放在天平这一端,而把可疑的材料放在天平那一端,然后把其中较重的一端当作结论。怀疑应该导致无效。因为,损毁一个无辜者的名誉,或者监禁一个无罪的人,要比释放一个罪犯更使人百倍地不安。             ——《错案》勒内·弗洛里奥著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本律师作为廖龙根涉嫌诈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廖龙根的辩护人,为了帮助你院准确、全面、客观认定案件事实,正确进行是否需要起诉之审查,正确处理案件相关程序和实体问题;正确对待廖龙根是否具备“羁押必要性”等相关问题,本律师十余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认真勘查了相关现场,多次走访了相关在场人员和所有能够找到也愿意接受本律师的访问的知情人;在你院侦查监督科对此案逮捕决定进行审查期间,向相关办案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同时,已经依法提交了依法据实立论的辩护意见《无罪法律意见书》、相关情况反映和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明材料。非常遗憾!——你院侦查监督科过程中虽然非常认真——在两个月时间之内展开了详细的调查研究,很可惜“临门一脚,功亏一篑”——没能及时改变、更正由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发出【实际上,据知情人透露,本案的逮捕决定的决定主体真真切切另有其人,是·····】的错误逮捕决定。 在你院第一次审查起诉的审查期间,本律师已经向你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为啥睁着眼睛说瞎话——廖龙根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无须羁押的羁押即是侵犯嫌疑人人权——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侦查监督申请书【廖龙根案,取保监督】》和《【廖龙根案审查起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及其相关的《恭请说明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等诸多法律文书。 你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你院审查起诉之后,本律师再次前往你院阅卷。认真研读了在案卷宗材料,对案件事实有了更为完整而清晰的了解和把握,兹结合你院退回补充侦查之后的在卷案件材料,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们再次提交此不应该起诉辩护意见。主要补充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案基本案情和相关事实,与《<起诉意见书>为啥睁着眼睛说瞎话——廖龙根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基本一致,没有新的意见。 二、本律师认为补充侦查之后,在卷案件材料进一步印证了本律师的判断,廖龙根的所作所为确实不可以被评定为诈骗罪;而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 三、该案件的发生,确实是犯罪嫌疑人和控告人双方在过程之中对廖龙根不正当挪用涉案款项等相关问题、矛盾的处置不当造成的。第一,廖龙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而且是用“先暂后奏”、擅自使用不正当手段替换已经交由对方控制的金融操作工具等方式将合同还款款项挪作购买别墅,而且事后未能及时有效予以说明、补救,没能得到对方的理解与谅解。第二,华雄公司太过急于刑事报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没能严格依法办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过程中没能足够严格执法,再加上,当此之时东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牵头对此案的侦查进行强力监督过程中,没能及时改变、更正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的错误逮捕决定,才导致了如今的各方均被动的局面。 四、东莞市公安局“东公诉字(2014)06559号《起诉意见书》”确实属于“睁着眼睛说瞎话”——随意胡编乱造的一份极不严肃的司法文书。正如本律师之前的辩护意见已经指出,东莞市公安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