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总则【目的和效力】为规范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经理层成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静安区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依法接受静安区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静安区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区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外投资及限制】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上海市、静安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党建】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党委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形成党的优势与公司治理优势有机融合的工作新格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机结合,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与激发基层活力协同推进,把基层党组织建成坚强的战斗堡垒;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实力。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955弄14号【公司经营期限】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不约定期限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与咨询服务,房产租赁经营,房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危旧房改造,动拆迁代办,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建筑设计及装潢。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范围的变更程序】经出资人同意,上述经营范围可以变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伍亿捌仟捌佰玖拾玖万元。其中直管公房资产为人民币壹拾伍亿零玖佰贰拾伍万元,经营性资产为人民币伍仟贰佰壹拾伍万元,其他资产为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玖万元。【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公司注册资本已于1996年3月27日全部缴足。出资人【出资人】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人享有权利、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依据】静安区国资委根据静安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的职责】静安区国资委代表静安区人民政府对公司依法具有审批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等报告的权利,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评价、监督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静安区国资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依法规范行权,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出资人职权【出资人的职权】公司不设股东会,出资人根据静安区人民政府授权享有股东权利,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评价、监督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出资人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计划;(二)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及奖惩事项;任免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监督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提名公司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