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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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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7 2020/5/28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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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失职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上级执法单位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坚持有错必究、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过错责任的认定:(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有过错的;(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有过错的;(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上级执法单位通过执法检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信访案件以及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等途径,发现并审查认定有过错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执法过错:(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提出新的证据致使案件主要事实发生变化,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三)因管理相对人过错造成执法过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第八条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一)通报批评;(二)给予行政处分;(三)追赔相应的费用,故意造成损失的,个人承担全部费用;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个人承担损失额的3%—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四)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追究方式。前款规定的责任种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九条责任人对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一)承办人徇私枉法,导致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二)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指使承办人枉法裁决,导致执法过错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三)经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决定的案件,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参加研究人员负连带责任,但参加研究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不负连带责任;(四)承办人办案正确,而单位主管领导否决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五)承办人未按规定报单位领导审批,导致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追究责任时,要分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二)使用或毁坏暂扣的当事人财产、殴打当事人;(三)对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四)违法事实发生后,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