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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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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doc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6/3/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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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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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维护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实施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资质管理主体]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有关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第四条[ 行政许可]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经审查认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 资质等级分类]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四个专业。其中,水利水电、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工程移民、环境保护专业资质暂不分级。第六条[ 资质等级标准]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具备“水利工程 2 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监理专业资质。第七条[ 业务范围]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一)水利水电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 II 等(堤防 2 级)及以下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丙级( 含丙级暂定) :可以承担 III 等(堤防 4 级)及以下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二)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 II 级以下(含 II级)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丙级( 含丙级暂定) :可以承担 III 级以下(含 III级)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淤地坝建设监理应当由同时具备水利水电和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中,骨干坝建设监理应当由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丙级以上、水土保持专业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级别划分标准见附件二。(三)工程移民专业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监理业务。(四)环境保护专业资质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3 第三章资质等级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第八条[ 受理初审机构]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 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由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初审;其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第九条[ 资质认定]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每年认定一次, 受理和认定时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资质申请、受理和认定程序]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按以下程序申请、受理和认定: (一)监理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 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性、规范性、符合性等进行初审, 提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初审意见并加盖本受理机构专用印章,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监理单位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申诉意见送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意见 10 个工作日内答复监理单位是否接受其申诉意见。(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认定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向社会公告,并向监理单位颁发加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印 4 章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一条[ 受理和认定时限] 自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受理截止之日起, 受理机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 并在初审完毕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公告认定结果, 并在作出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等证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经分管部领导批准, 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规定期限之内。对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监理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