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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役权的转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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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役权的转让.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5/29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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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役权的转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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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地役权的转让1地役权的概念及特征地役权,顾名思义,是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役的权利。役,是使用的意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因此,所谓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地役权虽为物权,但基于其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它物权不同,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另外,地役权虽然是物权,但并不必然具有对世性,除非经过设立登记。因而,其对抗性也不同于一般物权。,是指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地役权具有主从关系,地役权应当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存在。其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地役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地役权可以不一并转让。,在需役地和供役地发生变化时,地役权不受其影响,仍然存在于原先的需役地和供役地上,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为不可分的权利,即地役权不得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灭。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的利益仍然存续。但如果需役地的地役权行使,依其性质只关系需役地一部分的,则分割后的地役权仅就需役地的该部分存续。,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当然,己经登记的地役权,必然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什么是善意第三人呢?首先,我们来看善意。所谓善意,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某种事由的情态。我们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中可以推知,善意第三人应该是地役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也就是地役权的承担者,即供役地的权利人。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供役地的受让人,且该受让人并不知悉其受让的土地上负担着地役权的事实。有负担的土地和没有负担的土地的价值肯定是不相同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大小和范围肯定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供役地的权利人没有告知受让人地役权设立的事实,按照没有负担的土地的价值出让了供役地,之后我们又要求供役地的受让人负担地役权,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为法律所不容。所以法律规定,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相比之下,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只能向含同的相对方请求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得1何恶意第三人主张权利,此为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与一般合同债权的不同之处。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享有的是对人权,仅得对抗合同相对方。地役权人 经过设立登记的地役权人,享有的是对世权 该地役权人可以对抗所有人,包括供役地的所有权人。而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人的权利介于二者之间,优于合同之债的权利人,劣于经过登记的地役权;该地役权人仅得对抗恶意第三人,不得对抗供役地的权利人。2地役权的转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