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 生猪肉买卖合同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岀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为确保生猪肉入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生猪肉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品种、数量、价款 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商品发货单为准,且发货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第三条结算方式 □即时结清 □定期结算,每 天按商品发货单支付价款。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价款。2、 向乙方提供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定点屠宰单位证明□ 。3、 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生猪肉,并按规定提供其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4、 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向乙方供货,确保肉身印花与票证相符。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索取甲方的主体资格证明。2、 有权索取甲方商品质量的相关证明,对每批生猪肉进行验收,查验数量、肉身印花与票证是否相符。对质量有异议的,由交货地点的法定检疫机构鉴定。3、 应具备经营生猪肉的资格和条件,建立健全肉品销售卫生管理等制度,保证生猪肉质量安全。4、 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价款。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交付的生猪肉不符合第四条第 3项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发生乙方拒收或者乙方提岀质量异议的情况下, 甲方应在 日内另行向乙方补足;质量问题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要求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货款的, 应每日按照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