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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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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0/5/29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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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右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同原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根据省道条第二条、第十五条修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计程、计时形式计费,为公众提供不定线交通服务,并有“出租”标志的租乘汽车。(同原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政府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是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领导机构。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省道条第十五条修改)发改委、建设、公安、宣传、法制办、财政、物价、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市容、信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新调整)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完善出租汽车进入和退出机制。(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06)28号”文件修改)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新增运力投放计划,报市政府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省道条第二十一条制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管理力度,建立严厉打击异地经营出租汽车和非法营运“黑头车”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话、接待机制;财政、物价部门应制定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清理不合理收费;物价部门应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机制,逐步改进运价结构,使服务价格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公安、建设部门应在市区中心道路及客流集散地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规划出租汽车服务区域,解决出租汽车停车、加油(气)、就餐等困难:(根据市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推进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8条措施修改)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优质服务中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味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根据原管理办法修改)第二章经营权的管理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应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具体方案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一) 招标投标;(二) 依法转让;(三)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06)28号”文件制定)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续补:本办法实施前己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可有偿续补一次,经营权期限为4年,,续补经营权期满后政府无偿收回。本办法实施后取得经营权指标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必须持车辆价格评估报告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设立的交易大厅挂牌转II,依法纳税,并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准,同等条件下,出租汽车企业有优先购买权。每辆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交易间隔时间不少于2年。新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