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美俄两国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及对我国的启示美俄两国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及对我国的启示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和机构自产生以来就有教育对象和教师的问题。在社会认识到残疾儿童也有受教育的必要与可能后,最早的教师是由发现和关心残疾儿童的医生、普通教师、慈善或宗教工作者来担当的。随后的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是“师傅带徒弟”式的在学校参加教学实践为主的培养或者短训班式的培养。正式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机构的建立是近百年的事,是在特殊教育开始得到重视或法律规定普及残疾儿童特殊教育之后。随着培养教师的普通师范学校的出现,逐渐出现了特殊教育师范。到现代,培养师资有专门师范和非师范两种形式,特殊教育的师资也由师范和非师范两种机构培养。但现代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仍然注重对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要求,所以主要是在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系)培养特教师资。本文主要介绍美国和俄罗斯两国的特教师资培养情况。美国的众多知名大学都有特殊教育系,为法律规定的各类残疾和天才(统称“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培养教师。因为对特殊教育有不同理解,所以有的大学的特殊教育系除培养智力落后等残疾儿童教师外,还培养在少数民族地区教学的“双语教师”。而听力或视力损害儿童教育的教师在“交往系”培养。俄罗斯由教育部协调,在莫斯科、圣彼得堡、伊尔库斯克、雅罗斯拉夫等师范大学设立不同的特殊教育专业的特殊教育系,又称缺陷教育系,共分6个专业:盲和低视力教育专业、聋和听力低下教育专业、智力落后教育专业、语言矫正专业、学前特殊教育专业、特殊心理学专业。在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师范大学有全部6个专业,其他城市有1〜2个自己的优势特殊教育专业。当然各国还有民办的机构、大学短期培训机构等部门培养特殊教育教师。英国在把特殊教育由占儿童数5%的残疾儿童教育扩展为占学生数15%〜20%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教育后,就增加了多种机构和方式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众多发达国家对特殊教育教师都有资格认证要求和培养规格的要求,对申请资格有一套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特教教师培养规格和标准因各国的制订主体不同(俄罗斯由国家规定;美国由群众组织CouncilforExceptionalChildren简称CEC,即,美国特殊教育教育协会来制订)而不尽相同,但都体现了特殊教育对教师要求的共同规律。例如,美国CEC在《每个特殊教师必须知道什么有关特殊教育教师的伦理、标准和指南》中规定了8条特殊教育教师的伦理准则:特殊教育专业人员有责任把有特殊性的个体的教育潜能和生活质量提到尽可能高的水平:特殊教育专业人员在职业实践中要促进和保持能力和知识的高水平;要使自己的专业活动有益于特殊的个体、他们的家庭、其他同事、学生或研究对象;在其专业实践中要保持职业判断的客观性:要根据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努力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要时刻记住职业的标准和政策;要尽可能推动完善与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与实践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不能允许或参与破坏伦理准则或非法的活动,不能破坏CEC代表大会通过的职业准则。从1995年CEC开始制订标准以来,这8条准则没有过变化。但专业划分、核心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内容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而有所变化。2003年对特殊教育工作者的知识和技能的入门要求由过去的八个方面增加为十个方面(特殊教育的哲学历史、法律基础;学生的特点;测验、诊断和评估出的个体差异;教学内容和实践的策略;教学环境设计、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