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GB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1、2、3、5、6)、、、、(1、2、7、8)、、、、、、(1、2、3)、、(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排烟和通风、、(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