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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环境保护局.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31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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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环境保护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决字〔2019〕第249号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法定代表人:韩勇410721196911143074本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管控要求实施预警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2019年11月15日下达了新环攻坚办【2019】366号《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要求你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2019年12月8日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车间正在生产,一辆车牌号鲁PJ2760厢式货车正在装车,经执法设备查询该车显示为国四。该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19]第25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根据橙色预警管控要求,拉货车辆需要给公司提供车辆手续复印件以证明为国五或国六车辆,车牌号鲁PJ2760厢式货车提供的复印件显示为国五,因为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查询车辆的排放阶段,所以根据车主提供的复印件判断后让该车进入公司装货,不是有意违反管控规定,保证不会再有类似的现象发生,申请免于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的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且拒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