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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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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定密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定密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建议(2009-12-0109:51:16)◎李秀群定密法定程序是实现定密准确的前提和保障。保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定义表明,我国把法定程序作为国家秘密的构成要素,试图从程序上对定密权进行规制。然而,由于在定密程序方面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和制度上的问题,致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发挥作用。本文拟从认识论的角度,围绕定密程序涉及的有关问题展开论述,剖析定密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之道。问题一是对定密程序的含义认识不足。实践中,有人把定密法定程序局限于定密流程,通常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17条的有关内容看作是定密程序,实质上,这是对定密法定程序理解的简单化、片面化。第17条规定,“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可见,该条只是规定了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时应遵循的工作流程,属于定密程序的一个环节。从法律意义上讲,定密程序是指定密主体依照法定权限确定国家秘密应当遵守的方式、方法、步骤,具体应当包括定密主体的选择确定、定密主体的职责权限、定密工作方式和流程等内容。所以,保密法及实施办法中凡与定密有关的规定,从保密范围的制定到具体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解除等内容,都应属于定密的法定程序。二是对定密程序的法律意义认识不足。法定程序对国家秘密具有什么意义,TT诸多争议。有人认为,程序性是国家秘密的构成要素,未经法定程序确定的秘密事项,不能称之为国家秘密。也有人主张,程序性是国家秘密的形式要素,不影响国家秘密的内在属性,只要某一事项客观上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就属于国家秘密。这两种争议的原因在于其对法定程序的法律地位理解不同,也是对国家秘密性质的理解不同。实质上,我们在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何种密级,主要是根据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程度,可以说,有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并不影响其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重要性。那么,在保密法中规定法定程序有什么意义呢?这需要我们区分国家秘密的成立和国家秘密的生效,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国家秘密的成立是指国家秘密作为一个客观事实,只要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从其产生时起就客观存在,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并不影响其国家秘密属性。法定程序是国家秘密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某一国家秘密事项产生之后,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按照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承担法律责任。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性等实质方面来界定国家秘密,也是其他国家的通例。三是对国家秘密产生过程认识不足。关于国家秘密产生过程,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制定保密范围就是国家秘密的产生过程;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保密范围确定某一具体事项属于国家秘密才是国家秘密的产生过程。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定道理,但实质上却把国家秘密的产生过程割裂开了。一般意义上讲,定密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保密范围的制定,这是抽象层面的国家秘密确定,解决了哪-•类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问题;第二阶段是依照保密范围确定国家秘密,只要某一具体事项符合保密范围的规定,就属于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