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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城绿化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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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城绿化条例草案.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3 2020/5/31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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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张家口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增加城市绿量,提升绿化水平,保护绿化成果,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突出山城风貌,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住建、城管执法、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县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绿化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城市绿化投资比例。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县城乡规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的均衡分布及绿化建设的可行性,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十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后一年内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或修编,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七条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合理划定城市绿线,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线应当公布四至边界,标识清晰,并在两种以上权威媒体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第八条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布。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城市绿地规划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规划,共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确定绿化用地,补足落实同等面积的绿地。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按年度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确认为永久性绿地:(一)风景名胜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三)河(湖)堤绿地;(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地;(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永久性绿地区域内应当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确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市规划区内山体保护红线,明确范围,禁止侵占、破坏山体。对已经造成山体裸岩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限期进行生态修复。第十一条旧城改造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预留一定面积的公园绿化用地,集中公园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整体改造区域的百分之十。旧城区改造中,腾出的一公顷以下土地,应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