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一、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生产区内动火作业的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及审批程序等。本标准适用于全厂各车间、岗位的安全动火管理。 2 、引用标准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以下文件: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 化劳字第 247 号《厂区动火安全作业规程》 HG23011-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 3 、定义 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J 16-87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本厂的易燃易爆场所有: 乙炔、***乙烯、聚合、干燥、电解、******处理、液***、盐酸等。 4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 HG23012 、 HG23014 的规定。 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 经分析合格后, 方可动火作业。 5、1、4 凡在处于 GBJ 16-87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 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洗置换, 取样分析合格。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 含五级风) 天气, 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 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8 动火作业前, 应检查电、气焊工具, 保证安全可靠, 不准带病使用。 5、1、9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大于 7米, 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均不小于 10 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 10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 5、1 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1) 生产不稳定(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5、2、3 动火作业前, 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 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 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 使系统保持不低于 100 毫米水柱正压。低于 100 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 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 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 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作业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 分钟, 如有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4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 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 。 6、5、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 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 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0、 5%; 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 4% 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0、 2%。安全动火技术指标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