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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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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20/6/1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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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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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问责,是指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并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职责部门(含内设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问责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二)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三)因环境监管经费、人员不足,导致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的;(四)未制定、实施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的;(五)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和措施的;(六)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批准,违规要求或者同意项目开工建设的;(八)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未采取解除或者减轻危害措施的;(九)不按照要求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十)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核与辐射事故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十一)对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实施限期治理监管或者不依法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十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跨行政区域和流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工作的;(十三)阻碍、干涉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十四)未依法受理或者处理群众关于环境问题的信访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五)未履行其他法定环境保护职责的。第七条各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二)未依法实施环境保护有关行政许可的;(三)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四)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审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该项目建设的;(五)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环境违法案件而未移送的;(六)在处置重大环境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或者偏袒护短,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责任人不依法追究责任的;(七)未依法受理或者处理群众关于环境污染的信访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八)未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九)未依法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十)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