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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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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doc

上传人:幻影 2020/6/1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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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与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就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与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与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就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与约束。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就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与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与监督。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与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就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与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与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与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四)有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