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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宣传讲座PPT-2-建筑间距-课件PPT(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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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huiwei2002 2016/3/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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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章由原技术规定的 16 条(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调整为 10 条(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 , 其中:删除 6条,新增 3条,修改 4条,保留 3条。第三章第三章建建筑筑间间距距城市空间形象反思?重庆直辖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我们经常听到的形容我市建成区的词语却有: 水泥森林、密不透风、压抑……因此,我们必须反思:要怎样才能克服“人多地少”、“可建设用地比例低”的现实情况,通过对建筑布局的控制,将我市真正建设成“宜居重庆”。符合原技术规定但过于拥挤的空间形态符合原技术规定的建筑群体效果●统一新旧区间距标准; ●全间距= 半间距+ 半间距; ●取消 24 米以上建筑的“山墙”概念; ●提高建筑“角对角”布置时的间距标准; ●按建筑性质、高度、面宽分别确定半间距; ●对建筑拼接、天际轮廓线进行限制和要求。解决思路间距体系建筑半间距(第十四条) ●居住建筑 1、H≤ 24 米: (主采光面), 4米(山墙面) 2、 24 <H≤ 60 米: 13 米( 40 米面宽以内), 3、 60 <H≤ 100 米: 15 米( 40 米面宽以内), 4、 100 <H: 16 米( 40 米面宽以内), 50 米 24 米以上建筑的面宽仍按 40 米控制,不再区分板式或点式。建筑半间距(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 1、H≤ 24 米: (主采光面), 4米(山墙) 2、 24 <H≤ 60 米: 12 米、 13 米、 3、 60 <H≤ 100 米: 13 米、 15 米、 4、 100 <H≤ 150 米: 15 米、 18 米、 50 米 5、 150 < H : 18 米、 21 米、 60 米 24 米以上建筑的面宽按 50 和 60 米分别控制半间距与全间距图示半间距与全间距图示建筑平面位置关系●相对布置:建筑外墙面( 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 含阳台、外廊、飘窗) 相交的,为相对布置。●错位布置: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 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建筑平面位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