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5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执法、财政、民政、物价、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引导推动旧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可证确定的红线图围为基础,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以下原则来进行:(一)同一个建筑区划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二)物业项目有规划市政道路或自然河流穿越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三)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四)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可证、建设用地使用证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第十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应于5个工作日予以确认并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告。第十一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且不少于一百平米的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要求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且满足客户接待、档案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办公等服务功能。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时,应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将物业服务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规划可证》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性质和面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可证》时,不得将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服务用房纳入可销售商品房屋可围。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产登记机关在房屋登记簿上应对物业服务用房予以记载,登记产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以及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会所、幼儿园、车库、车位等,应当格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由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且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