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第二章卫生技术职务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第三条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第四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第七条医、(药、护、技)士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3、中专毕业见****一年期满。第八条医(药、护、技)师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第九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曲业务指导;3、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比较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4、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三年左右;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者。第十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3、具胡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