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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由“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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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由“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6/3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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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由“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内容提要:通过对新旧破产法的对比研究,得出新破产法框架下法官角色定位发生了变化的结论。新破产法下债权人会议的角色有所加重,管理人则成为了破产程序的中心,而审理破产案件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破产程序的指挥和对相关主体的监督,其角色定位趋向于消极被动。由于破产重整制度上述在目的、措施、参与主体等方面的特征,使得法官在重整程序中仅仅进行消极的程序指挥和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在各方利益冲突时,法官还需要协调和衡平裁决。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法官在重整程序中担当着指挥员、监督员、裁判员和协调员的角色,这四个角色中指挥员、监督员和裁判员的角色是法律所规定法官担当的角色,而协调员的角色是由于重整的参与主体多元、涉及利益主体较多,重整的社会公益目的较强的特征,使得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不能消极被动地旁观,而必须进行必要的协调的要求。关键词:破产重整法官角色、引子XX年10月,五谷道场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出了重整申请。受理案件后,法院迅速启动各项工作,指定由政府部门参与的原企业清算组为本案的破产管理人,确定我国最大的粮油加工贸易企业一一中粮集团为五谷道场的重组投资人。XX年2月11日,经法院和管理人耐心、细致地作工作,出资人组和优先债权组以全票、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以80%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日,管理的人向法院提出了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申请。XX年2月12日,法院依法裁定批准了五谷道场重整计划,重组方也依约履行出资承诺,支付了亿元清偿款,五谷道场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XX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区委的大力支持下,在其他地方法院的配合下,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事宜全部办理完毕,企业正式恢复生产,清偿款顺利发放,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五谷道场重整成功盘活了该公司万元存量资产,解决数千人就业;同时其供应商和销售商可以继续与之合作,这将极大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对所有债权人而言,破产重整成功将实现清偿比例高、实际清偿率大、清偿期限短的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目前,五谷道场已安置下岗职工300余人、接收大学毕业生150余人,安排当地人员就业1000余人。作为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一案的承办法官,笔者在办理这起案件之前从未审理过重整案件,法官在重整程序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新破产法的框架下,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法官在工作中应当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度”?法官是完全放手不管,还是积极参与、主动控制?这一连串的问题不断从脑海里蹦出来,使得笔者在处理各种问题时不得不去思考。在五谷道场成功重整之后,笔者静下心来继续思考上述问题,并总结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对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当担当的角色,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特撰文与大家交流。二、新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总体角色定位的转变要想弄清楚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就要理清破产程序中三个重要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三个重要主体便是法官、管理人(清算组)和债权人。之所以说新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总体角色定位有变化,是对新破产法与旧破产法进行对比而得出的结论。(一)旧破产法对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我国旧的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破产法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案件规定》)等一些类法律、司法解释等组成。如上所述,要想弄清楚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就要明确法官、管理人(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关系。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清算组的职责及其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旧破产法中没有管理人制度,破产程序中一些具体工作由清算组完成。《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该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此外,《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款:“对破产企业为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案件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责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在我国旧破产法的规定中,破产的事务性工作由清算组进行,而清算组要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加之,根据《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破产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