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专题报告
第41期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10 年 6 月 3 日
应收账款质押当中的法律问题
——《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解释专题座谈会参会综述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物权法》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
起草工作。为了解各界对司法解释的需求和建议,我行和最高人
民法院于5月27日至28日共同举办了“《物权法》担保物权司法
解释专题座谈会”。此次座谈会邀请了银行和企业的代表以及银
监会、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银行和租赁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
的代表参加。座谈会充分交流了《物权法》实施以来我国担保物
权法律制度改革经验和创新实践,并就制定《物权法》担保物权
司法解释充分交换了意见。
就我中心最为关注的应收账款质押部分的司法解释,最高人
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指出,《物权法》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
制度是担保物权制度改革的亮点之一,深受金融界的欢迎,该部
分的司法解释将专门予以研究。总结与会代表的发言,对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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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质押部分的司法解释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
应收账款的定义与范围是与会代表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工
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代表提出,在司法解释中应明确应收账款的
定义和范围,同时建议将理财产品收益、污水处理收费权等列入
应收账款的范围。与会代表绝大多数都认为,对于应收账款的范
围应采取概括定义的方式,不宜列举,以便为融资实践留下广泛
的创新空间。
关于涉及公益设施的应收账款,建设银行的代表提出,目前
银行相当多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都是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
基础交易的,建议设定一个特定的前置审批程序来明确涉及公益
的应收账款的质押问题。
我中心副主任汪路建议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作较为宽泛的解
释,可允许教育、卫生等涉及公共利益机构的应收账款质押,但
是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实现质权的时候不能影响这些公共事
业提供服务的可持续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审判长、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执笔人
之一王闯认为,应收账款质押的范围应采取排除法,凡是涉及到
公共利益的,在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冲突的前提下,
可适当放开。
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及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勇健指出,应收账款设立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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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登记的方式来公示,这就必须明确登记的性质,且登记性质
与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有关。《物权法》借鉴了美国、日本和我<br制度模式,采取“书面设立
+登记对抗”,即质权自书面合同成立时设立,登记只是产生对
抗第三人的权利,并不影响质权的存在。但因我国法律并不承认
权利抵押,故将应收账款放在了质押这一章,而实际上动产抵押
制度和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构成是一样的,这就带来了抵押权和
质权之间的理论冲突问题。
对此,农业银行的代表建议质押合同的效力和质权的效力应
当按照《物权法》第15条确立的区分原则予以明确,即质押合同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综合来看,与会绝大多数代表都主张,司
法解释中应明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登记
机构的审查责任,多数代表认为,基于质押登记的对抗效力,登
记机构的审查责任应是形式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