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衡水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储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规范理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 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冀政[ 2005 ] 37号) 以及河北省安监局、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冀安监管[2007] 5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 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危险程度预先交纳, 用于本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专项支付相关费用的资金. 第三条风险抵押金储存标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 风险大小, 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制定相关储存额度。㈠危险化学品企业 2 生产企业: 按企业从事生产作业人数每人按 5000 至1 万元储存,最少不低于 30 万元,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经营企业:不低于 30 万元运输企业:每车 2-5 万元,最少不低于 30 万元。㈡烟花爆竹企业: 生产企业:按从业人数每人储存 2-5 万元,最低不少于 100 万元,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批发企业:不低于 30 万元。长年零售企业:不低于 10 万元。季节性临时经营企业: 经营期间, 存储 2-5 万元风险抵押金, 货物清空后抵押金转为企业自由资金。运输企业:每车 2-5 万元,最少不低于 30 万元。㈢建筑施工企业:特级资质 60 万元,一级、二级资质 40万元,三级资质: 35 万元。其他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不低于 30 万元。在本市建筑市场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按本条第一款要求一次性存入, 企业退出衡水市场时, 风险抵押金转作企业自由资金。(四) 城市燃气: 液化气站不低于 30 万元( 采用十一条联户储存的储存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管道供气公司实际储存不低于总资产的 1 %。(五)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企业。 2005 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企业, 按每死亡 1 人储存 15 万元计 3 算,自足额储存日起,连续三年未发生伤亡事故,经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风险抵押金转为企业自由资金。第四条风险抵押金储存。企业应按风险抵押金储存标准足额储存。第一年不能足额储存的,企业应当制定储存计划,报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第一年度内储存额不低于储存标准的 50%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的开户、监管授权书签署、监督管理、支付等按冀安监管[2007]5 号文执行。第六条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由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上下统一,管理方便,服务至上的原则确定。第七条风险抵押金储存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计算单位,由法人或法人单位按标准储存。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职工个人摊派。第八条风险抵押金使用, 按财政部财建[2006]369 号第九条执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