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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协议代替劳动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篇一:高管聘用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高管聘用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作者:夏箫2009-10-1308:56案情简介2008年7月,a集团公司与同行b企业并购成功,实现了强强联手,共同创建了c集团,因b企业转让了60%的股权给a集团,从而a集团成为了c集团的最大股东。c集团重新建立了董事会,并按照并购约定,任命原b企业的孙某为c集团的总经理,由孙某行使c集团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半年来,由于孙某并没有按照董事会制定的适合c集团的发展计划、经营模式执行,而是一味地沿用原b企业的经营模式进行管理,其做出的决定、措施也完全不符合c集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2009年2月,董事会对孙某考核后决定与其协商职务调整问题,孙某不同意,最终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c集团同意依法按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就孙某提出的c集团还应支付其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要求,双方一直存在异议。c集团认为,董事会任命孙某为集团总经理,已赋予他集团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孙某自2008年5月以来未与集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属于孙某本人的管理疏漏和过失,集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同时,集团董事会在任命孙某时与其签订了聘用协议,也应当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材料,可以视同为劳动合同,因此拒绝了孙某的要求。最终,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仲裁结果经调查,c集团确实未与孙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该集团应当支付孙某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专家点评焦点一:聘用协议为何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所谓聘用协议,也称聘用合同,通常适用于企业招聘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以专职或兼职的形式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例如:企业高薪聘请外地或本地的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用以改善本企业的经营状况,或为本企业提供特定服务。聘用协议(聘用合同)可以理解为企业、受聘者双方对工作内容、岗位职责、职位权力等方面权利义务的书面明确,是岗位职务的聘用。同时,它也是事业单位中对人事关系的一种确立。在实际应用中,也有很多企业通过这种形式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载体,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单位依法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本案中,c集团董事会未分清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关系,将与孙某签订的聘用协议视同为劳动合同的看法是错误的。孙某作为集团任命为总经理的特殊劳动者,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该集团应当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任命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孙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该集团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从未通知孙某,导致孙某未能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造成的支付双倍工资的后果,理应由集团承担。实践中,笔者发现,越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任职在关键岗位的人员,他们的劳动法律关系就越是模糊,特别是企业在进行合并、并购、重组后,对于上述人员的管理就更易成为企业管理的盲区。在此,笔者建议企业应适当将部分权力下放至人力资源部,细化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程序,实现经营管理和内部职能管理双线并行的管理机制。另外,当企业在社会上招聘职业经理人时,应当注意明确拟聘人员的详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