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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温泉片区棚改项目(一期)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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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温泉片区棚改项目(一期)补偿安置方案.doc

上传人:sanshenglu2 2020/6/4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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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年温泉片区棚改项目(一期)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中等城市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公共利益,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实现棚户区改造和城市规划目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片区区位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收范围】船厂街(纬八路)以南,新华路两侧,文化路以北区域(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第二条【征收主体】临清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和青年路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第三条【补偿方式】征收范围内合法住宅的补偿采用货币化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按照就近集中安置的原则,安置区位于新华路西侧、船厂街南侧区域。第四条【签约期限】本方案征求意见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13日,分以下三个阶段:(一)2017年3月27日至4月5日(10天)为第一阶段;(二)2017年4月6日至4月10日(5天)为第二阶段;(三)2017年4月11日至4月13日(3天)为第三阶段。第五条【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处和青年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调查认定组,对未登记房屋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被认定为合法房屋的,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本方案第九、十、十一条予以补偿。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建筑物证件不齐全或者未登记的,原则上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80—480元/平方米六个等级给予物料补偿,具体等级由工作组认定。第六条【评估、测绘】评估、测绘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认定结果经工作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的,由评估公司等在查阅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察或测绘丈量后,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出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起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或者申请专家鉴定。第七条【强制方式】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对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强制方式:(一)针对危房,有关部门组织危房鉴定机构统一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经鉴定属于危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二)针对违法建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依法强制拆除;(三)对于违法信访的,公安机关依据《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依法处理;(四)国有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依法强制执行;(五)对于因婚姻、继承、债务、产权调换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在提存补偿资金并经公证部门证据保全后,先行拆除,待产权界定后再予以补偿。(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报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七)税务机关依法对应纳税的被征收人进行税务稽查和执法;(八)市卫计、市场监管、环保、教育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促进征收的合力;(九)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第八条【承诺追加】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况的补偿标准提高,征收部门按照提高后的标准对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追加补偿,确保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第二章补偿与安置第九条【住宅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求意见阶段自愿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并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一、产权调换合法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根据应安置面积,选择接近户型,并按照下列规定选择安置楼房,进行结算:应安置面积的确定。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按各户院落(不含街巷)实际占用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0%确定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达不到宅基地面积70%的,按照宅基地面积的70%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建筑差价。被征收房屋为别墅类楼房的,应安置面积为该户院落实占宅基地面积的70%与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之和。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结算标准。1、超出应安置面积5%以内部分,按照2600元/平方米结算;2、超出应安置面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