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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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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法律依据是“一法三规”、两《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自2002年9月1廿起施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共26条,是由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第I号令发布,自1999年1月1口施行。着重强调了各级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以及对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共6章46条,于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9号公布,根据2001年12月10U《国委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第428号令对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条例》自2004年12月10U起开始施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共15条,国务院第357号令,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着重强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以及征收程序和违规应受到的处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7章四|一条,由湖北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日通过,自2003年1月1廿起施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7章44条,由恩施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3LI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X)4年5月29口批准,自2004年9月1口起施行。这是我州人曰计生工作最直接的法律法规。(二)生育政策目前执行的生育政策,主要以州条例为依据。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了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己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禁止违法生育。1、 生育一孩应具备的条件(1) 达到法定婚龄:男方22岁,女方20岁。(2) 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有效《生育服务证》。2、 生育二孩应具备的条件(1)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农村居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2)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了女经自治州计划生育专家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确认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即非转农),不得生育第二个子女。农村居民因国家需要征用土地或其它原因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即农转非),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三年内,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3、 重新组合家庭后,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D“重新组合家庭”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再婚组成的家庭。(2) 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了女。(3) 再婚夫妻,双方原各有一个子女,一方的子女判给另一方扰养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4)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5) 重新组合的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孩子,或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原已生育两个孩子(含收养子女),虽然离婚时孩子都依法判给了对方抚养,重新组合家庭后,即使一方是初婚或结婚后未生育过孩子,也不得生育。(6) 重新组合的家庭,双方再婚前各自生育的一个孩子,离婚时依法判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