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我国某础教育督导与评价问题的建议【摘要】教育督导与评价作为我国法定的一项教育基本制度,是保障教育稳定发展的必要环节。基础教育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教育。对基础教育进行督导与评价,是促进基础教育改革,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基础教育的改革始终受评价改革的影响,基础教育改革要有成效,应从督导与评价改革着手。【关键词】教育督导;教育评价;基础教育改革图分类号:G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2-132-02一、保障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督政”职责依法'督政'要使教育督导机构具有“督政”的职权,分析各地的经验,最重要的一点是依照法律规定明确授予其“督政”职权。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的全而深化改革,更加要求在教育层而要依法督政。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①:-种是由地方人大通过立法做出明确的授权规定。以广东省为例,2002年5月,《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正式颁布,确立了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督政”“督学”职能,加快了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步伐,提升了督导机构规格,规范了督导运行机制,增强了督导效能。另一种是地方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明确做出授权规定。在《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的推动下,广东省各市、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不断完善,深圳等市、县颁布了地方《教育督导条例》。为更好地规范教育督导运行机制,近几年,广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督导评估结果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教育评估工作情况反馈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督导机构考核制度、督导公报和奖励机制等配套文件,从而切实增强了教育督导效能。再一种是由政府根据需要决定授权进行的专项督导检查活动。如广东省从2001年开始的“二级跳”式“督政”行动。从2001年开始,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直接操作,先后启动建立了教育强镇(乡)、教育强县(市、区)、教育强市的督导评估制度,有效地促进了广东教育的快速发展。2014年12月21至25日,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完成了对广东省申报的41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督导检查。(二)处理好与政府其他行政部门的关系在处理同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系统中其他部门的关系上,必须坚持分工协作的原则。教育督导机构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但是在整个管理工作中,又必然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如遇到工作上的矛盾,应从领导上进行协调。而在处理同被督导单位关系的问题上,在教育督导活动中要求督导者必须充分发挥民主、合作和帮助的精神,绝对不能以“钦差大臣”自居、以个人的好恶或主观臆断作为判断是非的依据和以蛮横的态度对待被督导单位;也绝对不允许以权谋私。同时,也要求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要求,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为督学的督导活动创造各种方便条件,并认真听取指导意见。二、努力改善督导人员与教师间的关系(一)做好教育督导评估者的心理调适首先要提高督导评估人员的素质。在挑选督导评估人员时根据评估任务,尽可能地组织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评估工作,随后进行培训。在评估实践中,根据评估中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通过评估实践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其次要健全人性化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育评估的程序进行评估,不疏漏教育评估的任何环节,也是防止不良心理倾向干扰评估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