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尤其是电子数据库在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扮演看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只有建立完备统一的数据库国际保护制度,才能保证国际贸易中货物和服务的自山流动。欧盟保护指令创设了新的独立的数据库权来保护作出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制作者,与版权法并行保护数据库。本文通过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的初步探讨,为我国将来建立数据库法律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关键伺:数据库;数据库特殊权利;法律保护一、数据库特殊权利的定性数据库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数据库本是计算机行业的一个专业术语,指用信息数据的逻辑组合方式录制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一种机读记录的集合体。广义上的数据库是指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旦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该数据库町机读,也口J以传统媒介做载体。就其本质而言,数据库是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o[l]()本文所讨论的数据库属于广义上的数据库。在电子数据库出现之前,非电子数据库主要是通过版权制度 汇编作品实现其保护,尽管这种保护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甚至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但并未引起学术界的重视。电子数据库的广泛应用对传统的版权保护提出了挑战,引发了学术界的思考。我们认为,单纯以版权法保护数据库已经不能适应电子数据库发展的要求,应汽以新的视角审视数据库,重新确立数据库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据此应当采用一种新的模式 以数据库特殊权利模式来构建数据库的法律制度。数据库特殊权利“suigeneris”最早出现在《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中。该特殊权利保护的是“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取、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经定性或定量证明作出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制作者”。它与传统的版权保护有很大的区别,表现为以下特点:(1)数据库特殊权利的目的在于保护和鼓励数据库制作者的投入,而非鼓励智力创作;(2)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享有者是数据库的制作者,而不是数据库的作者;(3)数据库的制作者必须在数据库的制作过程中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与人力;(4)特殊权利的内容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数据库内容进行提取和反复利用,这与版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内容的原则根本不同;(5)特殊权利突破了原创性这一传统数据库版权保护的惟一标准,创设了新的实质投入标准来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权益;(6)特殊权利与版权之间并不互相排斥,只要一个数据库分别满足了这两种权利的要求,它们可以共存于一个数据库之上,并且两者相互独立。⑵()可见,数据库的特殊权利是针对完善数据库保护和鼓励数据库投资而设立的一项全新制度。山于数据库的特殊权利背离了版权的基本原则,在学者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尤其在特殊权利性质的认识上差别很大。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往往对新创这一权利抱有疑虑,想在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里为其找到一个容身之处,很自然的选择就是把它归入邻接权。英美国家的学者似乎并不关心这一特殊权利的性质究竟为何,他们关心的是实施这利带殊权利会给本国的版权法律带来什么样的影响。[3]我国学者也多认为数据库的特殊权利有别于作者智力创造的作者权,考虑到邻接权也是一-种对投资的保护,便把特殊权利归入邻接权。还有学者认为,既然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在数据库产业的投资和制止不劳而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