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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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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00730(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 年7月 30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三章清洁生产实施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第五章鼓励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清洁生产, 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 从源头削减污染,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第四条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单位实施、依法监督的原则, 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 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科技发展、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 引导实施清洁生产。第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农业、渔业、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洁生产促进的有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国际合作,促进清洁生产技术进步。第八条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农业、渔业、水利、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完善地方清洁生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农业、渔业、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资源消耗和污染现状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以及保障措施等。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组织推广和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对列入国家限期淘汰名录的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落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