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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doc.doc

上传人:czhenrgjiangh 2016/3/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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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免费法律咨询,九问律师网: lawyer. 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私权的属性。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而有其特殊性, 以致于有些学者在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的前提下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 并试图用该理论来解释一些知识产权面临的新问题。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是对私权理论的一种错误的解读,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不会也不可能改变或者会具有双重属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 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它是发达衡的结果”。[1] 这表明知识产权是私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 可以归入民事权利范畴。但是近年来, 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长足发展, 知识产权客体的类型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 随之而来的就是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其中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不可否认, 虽然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有其合理的一面, 是知识产权理论创新的大胆尝试, 对于完善和发展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是, 笔者认为, 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是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一种错误的发展和创新。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 它不可能公权化。如果知识产权真的有公权的属性, 那它就不是真正的知识产权, 就应该划归别的部门法调整了。一、“知识产权公权化学说”的理论依据在“知识产权的公权化”学说支持者日趋增多的背景下, 探求这一学说的客观背景或者说理论依据,是反思这一学说合理性的基础。(一)依据之一: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免费法律咨询,九问律师网: lawyer. 由于国家干预的广泛出现, 导致了公法、私法的融合以及公权、私权的权利竞合。原有的私法中由于引入某些公法条款, 以至于知识产权、矿业权、水权等权利形态受到大量公法规范的规制, 凸显出强烈的公权色彩。而知识产权是“公”、“私”融合过程中公权、私权的权利竞合最为明显的一项权利。[2] 私法公法化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表现的较为明显, 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 与公法的关系较为紧密。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权力的介入较为普遍和更加深入, 这也是被认为私法公法化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私法公法化是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不能解决一些新出现的问题而提出的新的方法。这一方法主要是应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变大而导致的社会财富不能物尽其用的问题, 另外也是为了调和日益加深的社会深层次矛盾不得不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化在法律层面上就产生了私法公法化现象。而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则抓住这一特征, 认为私法公法化过程必然会带来或导致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趋向, 有的学者还认为这种趋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社会化”的影响会越来越强烈,最终知识产权中公权会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二)依据之二:国家授予与确认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认为,“政府角色”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地位, 主要体现在国家授权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具体权利客体进行形式审查和审查。[2] 其实本质上知识产权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和限制是不可避免的, 而且这种干预和限制从知识产权的产生到结束都可以见到国家公权力的影子。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的干预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的确权、流转、变更等过程中都需要国家行政机关来确认。甚至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也需要行政权力的强有力的干预, 包